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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283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3月8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21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尤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