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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冉建平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西影路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建平,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西影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116号原告冉建平,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西影路派出所。负责人明栓庭,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赵全喜,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西影路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石晓峰,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西影路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建平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西影路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冉建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建平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建平负担。审 判 长  翟汉卿代理审判员  王玲莉代理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