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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胡照信用卡纠纷2016民初40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胡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40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曹丽,均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照,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胡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2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后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再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送达《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明其已在指定期间内足额预交本案诉讼费用的相关凭证,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且其明确表示不缴纳该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