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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741号原告:苏某,女,住齐河县。被告:王某某,男,住齐河县。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