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成军、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成军,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564号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德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奇台县天和市场内被告:马成军,男,回族,生于1984年3月6日,木垒县人,现住木垒县,个体。被告:王兰,女,回族,生于1989年1月22日,木垒县人,地址同上,与马成军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成军、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经本院送达人员核实,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2元,退回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