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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成军、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成军,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564号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德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奇台县天和市场内被告:马成军,男,回族,生于1984年3月6日,木垒县人,现住木垒县,个体。被告:王兰,女,回族,生于1989年1月22日,木垒县人,地址同上,与马成军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成军、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经本院送达人员核实,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2元,退回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