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2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上海蓝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蓝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蓝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祝大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金海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蓝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园民调初字第02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蓝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自2015年7月起至9月每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二、若两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应另行承担违约金3万元,原告并可就违约金3万元及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承担,该款��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四、上述款项履行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了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在常熟市沙家浜镇玲珑墅工地的土建、水电工程,本院已要求常熟市万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款项范围内协助冻结相应款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苏州市金荣建筑安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本院联系被执行人负责人未果。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剩余执行标的33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执行线索提供,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民初字第024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