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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跃奇与韩广勇、郑振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奇,郑振明,韩广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马跃奇,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振明,男,50岁,汉族。被告韩广勇,男,50岁,汉族。原告马跃奇诉被告韩广勇、郑振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跃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跃奇负担。审 判 长  靳英丽审 判 员  闫铁锁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艳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