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跃奇与韩广勇、郑振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奇,郑振明,韩广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马跃奇,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振明,男,50岁,汉族。被告韩广勇,男,50岁,汉族。原告马跃奇诉被告韩广勇、郑振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跃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跃奇负担。审 判 长 靳英丽审 判 员 闫铁锁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艳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