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执委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刘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委字第00001号申请人刘冬梅,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杜城堡423还付*号。被申请人刘志刚,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西三路宋家尧村*组。申请人刘冬梅与被执行人刘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刘冬梅依据岐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申请人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志刚同意自2016年开始每年给付申请人2万元案款,直至全部付清案件款,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付清当年案款;如果被执行人违反本协议,出付清案件款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并有杜永林承担相关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临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