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高月清诉范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清,范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624号原告高月清,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范吉祥,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月清诉被告范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月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范吉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月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月清撤回对被告范吉祥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郭常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悦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