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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栖执字第10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王书平,王书利,王玉起,郝堂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1098-7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被执行人王书平,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松山镇枣林庄村。被执行人王书利,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玉起,男,194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堂友,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书利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5)栖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书平、王书利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书利在松山信用社账号906081700011114118889上的存款10000.00元;在松山信用社账号906081700011114118925上的存款5000.00元;在松山信用社账号906081700011113608622上的存款10000.00元;在松山信用社账号906081700011113262388上的存款10000.00元;在松山信用社账号906081700011113181500上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晓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