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司、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司,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浙江西德诺托建筑五金有限公司,邵万义,张冬青,邵作森,孙秀莲,戴万斌,吴银秋,邵兰妹,邵作水,邵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张学斌,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楠龙、娄海瓯,职员。被执行人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戴万斌。被执行人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邵万义。被执行人浙江西德诺托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邵作森。被执行人邵万义。被执行人张冬青。被执行人邵作森。被执行人孙秀莲。被执行人戴万斌。被执行人吴银秋。被执行人邵兰妹。被执行人邵作水。被执行人邵万武。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下简称瑞安稠州银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中本车业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本公司)、温州万鹏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鹏公司)、浙江西德诺托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德诺托公司)、邵万义、张冬青、邵作森、孙秀莲、戴万斌、吴银秋、邵兰妹、邵作水、邵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本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编号为201317701010037012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71042.67元、期内利息45341.22元、复利292.65元以及自2014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9.9%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2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9日止,以本金1571042.67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45341.22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万鹏公司、西德诺托公司、邵万义、张冬青、邵作森、孙秀莲、戴万斌、吴银秋、邵兰妹、邵作水、邵万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各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均以240万元为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张冬青、邵万武、邵作水均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分别裁定予以扣划12500元、13400元、14656元,但扣划款尚不足以支付执行费、诉讼费。其余各被执行人在各大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西德诺托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书号:1-2013-200-0532,使用权面积2838.50平方米),抵押权人兴业银行瑞安支行,本院已于2015年9月11日另案查封(案号:2015温瑞执民字第1971号),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工业区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2241**),本院已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查封;3、被执行人戴万斌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二村十八湾路254号房产(产权证号:000023**),抵押于中国民生银行温州分行,该房产已被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另案轮候查封;4、被执行人邵作水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塘川南街55、5××号房产(产权证号:000085**)、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尚城小区5幢2单元2201A室房产(产权证号:002870**)、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建新路68号房产(产权证号:000030**),上述三处房产均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且均已另案查封处置;5、被执行人邵作森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邵宅村塘川南街25号、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5333,抵押于浦发瑞安支行,已另案查封处置)、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尚城小区第5幢2单元2202A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1948,抵押于农行塘下支行,已另案查封)、及另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景阳东路15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4554),该处房产本院已于2015年3月27日另案查封(案号: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767号)。被执行人中本公司、万鹏公司、邵万义、张冬青、孙秀莲、吴银秋、邵兰妹、邵万武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信息;6、各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7、除本案外,各被执行人均有大量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已查明房产,或已轮候查封、或已抵押并另案处置,或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处未设定抵押的农村房产,目前上述房产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或不宜处置。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超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