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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林晓东与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东,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66号原告:林晓东。被告: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陈杰。原告林晓东与被告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81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阀门锻件。2015年7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8196元,并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该对账单载明:截止2015年7月13日,双方财务经核对无误后,应付金额378196元(大写金额:叁拾柒万捌仟壹佰玖拾陆元正),核对日期2015年7月13日。被告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在该对账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出具对账单后,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晓东货款3781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73元,由被告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鸥人民陪审员  李世佐人民陪审员  朱晓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