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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会平与彭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平,彭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67号原告:张会平。被告:彭永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会平诉被告彭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会平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会平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