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会平与彭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平,彭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67号原告:张会平。被告:彭永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会平诉被告彭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会平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会平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