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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景华与何润南、陈光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景华,何润南,陈光振,李镜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景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750。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润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1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光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9X。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镜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19。再审申请人李景华因与被申请人何润南、陈光振、李镜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景华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并未举证其多次代表佛山市顺德区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宏顺公司)参加培训是借用公司名义而非公司员工;2.李景华有证据证明何润南与宏顺公司关系但一、二审均没有调查;3.补充协议中已经约定,房屋主体工程是被申请人完成,申请人只完成装修工程,裂缝与渗漏水均是主体工程所导致的;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渗漏水保修应为5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在涉案房屋所做的工程是否与涉案房屋出现的裂缝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原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已经向申请人释明法律风险,但申请人仍坚持不对案涉房屋出现裂缝的形成原因申请鉴定,申请人在原审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房屋裂缝出现与被申请人施工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承担本案修复义务并无不当。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涉案房屋裂缝和渗漏水原因鉴定和费用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本案原审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景华的再审申请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李景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景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岑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