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某社区峒奇村峒奇五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社区峒奇村峒奇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某社区峒奇村峒奇五社。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社区峒奇村峒奇五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德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某社区峒奇村峒奇五社应给付原告李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0667元,案件受理费67元。由于被执行人某社区峒奇村峒奇五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某社区峒奇村峒奇五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某社区峒奇村峒奇五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营业部的账户有存款(以社长黄尚优为账户的户名)。本院依法扣划10794元(含申请执行费60元),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并已退给申请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24执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农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