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民初387号原告肖某,女,……。委托代理人匡欣,祁东县步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原告肖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伍中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匡欣,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2月9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乙,2013年3月14日生育一男孩王某丙。原、被告在同居及婚后生活期间,被告性格古怪,经常沉迷于网游,没有家庭责任心,家庭经济拮据。特别是被告经常无端猜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系,更为甚的是容不得原告与其他男人交往,甚至还用暴力胁迫、诬蔑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虽多次向被告解释并保证,但被告毫无收敛,致使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答辩,一、被告无其他任何恶习,唯一的爱好就是没事时打网络游戏;二、婚后,被告打工、开店赚到的钱悉数交给了原告,尽到家庭责任;三、被告非常在乎原告,虽紧张原告与异性交往属实,但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四、原、被告结婚七、八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家庭一切事务全由原告作主,被告虽有些地方做得不好,但希望原告给被告改正的机会,给小孩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2月9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乙,2013年3月14日生育一男孩王某丙。婚后,被告迷恋网游,性格双方曾为引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经常猜疑原告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恶化,原告遂于2016年3月12日离家外出,拒绝与被告联系,并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结婚证,小孩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原、被告的手机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如能认识并改正自已的缺点和错误,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注意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同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肖某请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到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中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永晶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