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军诉被告甘南县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瑞玲、刘小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军,甘南县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瑞玲,刘小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483号原告陈艳军被告甘南县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于瑞玲被告刘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军诉被告甘南县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瑞玲、刘小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50元,减半收取857.75元,由原告陈艳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永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婉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