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青海与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海,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982号原告周青海,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琦,淮阳县葛店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富增,该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所在地: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商城东路东侧。原告周青海诉被告淮阳县永安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周青海来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周青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08.6元,由原告周青海负担。代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秀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