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鸣野与崔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鸣野,崔海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106号申请人马鸣野,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解放路***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崔海亮,男,系肇事司机,住开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海亮驾驶的晋H477**号、晋PDJ**挂号重型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海亮驾驶的晋H477**号、晋PDJ**挂号重型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