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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鸣野与崔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鸣野,崔海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106号申请人马鸣野,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解放路***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崔海亮,男,系肇事司机,住开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海亮驾驶的晋H477**号、晋PDJ**挂号重型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海亮驾驶的晋H477**号、晋PDJ**挂号重型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