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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城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封某诉被告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吕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00407号原告:封某,女。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诉被告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封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敢自成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