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城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封某诉被告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吕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00407号原告:封某,女。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诉被告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封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敢自成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