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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狗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狗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忻中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狗刁,男,1967年9月15日,汉族,农业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山西省宁武县;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卢大志,律师。卢大志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狗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赵狗刁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卢大志、,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赵狗刁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卢大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赵狗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赵狗刁……(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赵狗刁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赵狗刁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杜国年审判员  胡正斌审判员  孟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