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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革红与施俊峰、沧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革红,施俊峰,沧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359号原告王革红。被告施俊峰。被告沧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兴虎,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革红诉被告施俊峰、沧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革红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培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