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付仲勋与被告河南省常湘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黄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仲勋,黄道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5435号原告付仲勋,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道鹏,曾用名黄士见,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刘猴镇杨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83********。现羁押驻马店市看守所。原告付仲勋与被告河南省常湘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湘遇公司)、被告黄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仲勋、被告黄道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常湘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仲勋诉称,原告从2015年7月开始往黄道鹏的常湘遇公司供应调料。2015年9月2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6647元,黄道鹏出具欠条后一直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道鹏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6647元。被告黄道鹏辩称,欠款属实,但其现被关押,无能力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付仲勋从2015年7月开始向被告黄道鹏供应调料。2015年9月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黄道鹏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小付干鲜调料款壹万陆仟陆佰肆拾柒元整(¥16647元),此单据以郑会计核算为准。420623198311002536,黄道鹏,2015年9月2日。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结清,180××××1777,常湘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诉讼中,被告黄道鹏称,其是常湘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其个人的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被告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付仲勋向被告黄道鹏供应调料,被告应支付价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应调料,在双方对账并出具欠条后,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6647未付,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黄道鹏支付货款1664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道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仲勋支付货款16647元。被告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黄道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红审 判 员 王秉光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