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小维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岳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小维,平定县张庄镇岳家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翟小维,女,1933年5月20日生,汉族,平定县人。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岳家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岳奇峰,男,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小维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岳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诉讼费150元。但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岳家山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岳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存款5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家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