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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841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季亮,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