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上海给磊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给磊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催15号申请人上海给磊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杜雨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世静,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申请人上海给磊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转账支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上海给磊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上海给磊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覃琪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