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缪守拙与薛启明、马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守拙,薛启明,马俊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202号原告缪守拙,男,汉族,无业人员,住新疆察布查尔县。被告薛启明,男,汉族,现年40周岁,住第四师六十九团。被告马俊江,男,汉族,住第四师六十九团。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守拙与被告薛启明、马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守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守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守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缪守拙负担。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布音吉 尔格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