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霞浦县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与林云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林云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400号原告霞浦县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目海路73号,组织代码:49050033-0。法定代表人林晓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言峰,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林云秋,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霞浦县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云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霞浦县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霞浦县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霞浦县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62元,由原告霞浦县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摇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