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2民初259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薛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少杰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奕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