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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2民初259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薛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少杰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奕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