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少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鄢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少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鄢某某,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永葆,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XX,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某某承担。审判长 李敏生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刘忠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