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临兰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兰山区金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孙纪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山区金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孙纪强,李斌,吕济伟,许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临兰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兰山区金雀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74号。代表人刘道田,主任。被执行人孙纪强,男,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李斌,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吕济伟,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兰山区。被执行人许洪生,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兰山区。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2005)临兰山证执字第19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斌银行存款25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31)。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立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