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廖耀锋与朱炜、李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耀锋,朱炜,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廖耀锋,男,(身份证号码:×××0012),汉族,住龙门县。被执行人:朱炜,女,(身份证号码:×××5328),汉族,住龙门县。被执行人:李哲,男,(身份证号码:×××5339),汉族,住龙门县。申请执行人廖耀锋与被执行人朱炜、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炜、李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炜、李哲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哲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每月扣划其工资款1000元,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9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茹韵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