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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翠娥与宋惠玲、胡立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娥,宋惠玲,胡立清,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翠娥。被执行人:宋惠玲。被执行人:胡立清。被执行人: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立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惠玲有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嘉禾茵苑2栋1单元201室房屋,建筑面积127.6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东2006001113),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惠玲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嘉禾茵苑2栋1单元201室房屋,建筑面积127.6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东200600111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在月日至2019年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