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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彭小卢申请执行王念彩、王学军、王军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卢,王念彩,王军辉,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小卢,男,1972年生。被执行人王念彩,男,1961年生。被执行人王军辉,男,1969年生。被执行人王学军,男,1973年生。本院受理彭小卢申请执行王念彩、王学军、王军辉合同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军辉之妻何邦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该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军辉之妻何邦菊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路分理处622991109400852688账号内资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胡 斌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