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孙某某,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某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000元、执行费1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13000元为基数,日利率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撤销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