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三亚丰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芦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亚丰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芦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丰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耕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振东,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益群,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风华。委托代理人刘方德,山东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青,海南落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亚丰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芦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3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亚丰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耕辛及其委托代理人颜振东、陈益群,被上诉人芦风华的委托代理人刘方德、胡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38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退回上诉人三亚丰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新建 审 判 员 陈太洪 审 判 员 高建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