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沈阳瑞恒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金铁矿山设备厂、张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瑞恒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金铁矿山设备厂,张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532号原告沈阳瑞恒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7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沙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昊,系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金铁矿山设备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上岗子村。投资人张进,系该厂厂长。被告张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瑞恒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金铁矿山设备厂、张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瑞恒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瑞恒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