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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以菊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以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368号罪犯张以菊,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以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7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以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以菊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以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以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