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美化园林苗圃与新疆广石冶金(集团)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美化园林苗圃,新疆广石冶金(集团)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32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美化园林苗圃,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村。经营者:邵虎,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广石冶金(集团)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68号。法定代表人:许恒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美化园林苗圃诉被告新疆广石冶金(集团)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美化园林苗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86.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3.2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293.28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经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