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涛申请执行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涛,王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马涛,男,回族,1978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东红,男,回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东红向申请人马涛偿还借款4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6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马涛与王东红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马涛申请执行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一致同意,王东红于2016年5月17日前偿还20000元;下剩执行款及利息于2016年7月20日前全部还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涛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王东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陈学军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