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姚中全与徐亚兵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亚兵,姚中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亚兵,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中全,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徐亚兵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亚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徐亚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明建文审 判 员 郑志宏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汉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