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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胡殿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殿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73号原告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富泉街温馨家园3号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武安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被告胡殿文,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原告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殿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殿文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