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法执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244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58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孙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河南中原特殊钢厂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