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冯康明与陈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康明,陈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04号原告冯康明,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址: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黄荣昌,北京市泽丰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俭英,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岳戎,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康明诉被告陈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84元减半收取1039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奚东涛审 判 员 田蕴锦人民陪审员 白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