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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乙与檀甲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檀甲,张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檀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乙。委托代理人吴彦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檀甲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檀甲同被上诉人张乙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张乙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檀甲的起诉,上诉人檀甲同意被上诉人张乙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乙二审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檀甲同意被上诉人张乙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张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檀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福海审 判 员 宋广道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