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盘虎与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不作为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盘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902行初11号起诉人王盘虎,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址乌兰察布市凉城县。2016年4月8日,本院收到王盘虎的起诉状,请求事项:被告依法为原告认定职业病。原告王盘虎系凉城县厂汉营动物防疫员,在2011年羊布病检役中不慎染上布病,通过乌兰察布市卫生主管部门认定职业病。乌兰察布市卫生局以手续不全拒绝办理。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要求不符合国家关于职业病认定的法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未提供乌兰察布市卫生局是否收到其申请职业病鉴定的相关材料,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盘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满达拉审判员 李凯军审判员 张志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亚军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