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2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文平与无锡市虞亿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平,无锡市虞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917号原告朱文平。被告无锡市虞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益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文平诉被告无锡市虞亿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繁杂,争议很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朱文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文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文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文平负担。审 判 员 郁 松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