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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林与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女,生于1976年12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大板村4队。身份证号:6403211976********。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所在地: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南街五馆一中心对面。机构代码:07380813-1法定代表人卢斌,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3411271969********。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9134元,执行费1537元,共计110671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0913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卫市开发的楼盘已停工,法定代表人卢斌去向不明。经在各金融机构、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卢斌纳入失信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沙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沈吉文,男,生于1967年11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南关新村2号楼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640321196711180314.被执行人刘建宁,男,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幸福里小区18号楼132室。身份证号:642124197512300916.申请执行人沈吉文与被执行人刘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63463元,执行费852元,共计6431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吉文未受偿63463元。经在各金融机构、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企业、车辆登记信息;经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北街西立交东侧官桥嘉园18号楼1单元有133.9平方米(房号:1-302,产权证号:00007785)住宅楼一套、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北苑小区1号综合楼6幢有116.84平方米(房号:119,产权证号:10316)营业房一套,但均因涉案已被我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下落或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判长孙永清审判员王萍审判员蒲茜淞二○一六年三月七日书记员刘倩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