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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智圣与被被执行人肖朝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智圣,肖朝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周智圣,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肖朝大,男,汉族,住吉水县文峰镇。申请执行人周智圣与被被执行人肖朝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已诉讼保全扣留胡建跃(肖朝大)在吉青建设公司工程款1600000元。现被执行人肖朝大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肖朝大(胡建跃)在吉青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00000元至吉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凌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