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叶秀珍、周奇军等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秀珍,周奇军,周绍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390号申请人:叶秀珍。委托代理人:温作文,诸暨市浬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周奇军。申请人:周绍平。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6号富润大厦1层。负责人:黄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泱,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叶秀珍、申请人周奇军、申请人周绍平、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恒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秀珍、申请人周奇军、申请人周绍平、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经诸暨市联合调解委员会璜山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赔偿叶秀珍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1000元,除返还给周奇军已垫付的9700元外,余款131300元定于2016年5月13日前付清;二、周奇军赔偿给叶秀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00元,款已付清;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返还给周奇军人民币9700元,在2016年5月13日前付清;四、叶秀珍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五、上述协议各方自愿达成,并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郦利江 来源:百度搜索“”